2017.01.17
借名者將因借名契約登記為出名者所有之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不能認為無權處分,無待於終止該借名契約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民事105年台上字第2384號判決
案由摘要: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67 條(91.06.26)
要  旨:借名登記成立原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原應賦予無名契約法律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相關規定。因此,借名者將因借名契約登記為出名者所有之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不能認為無權處分,無待於終止該借名契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